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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么有些出口產品不能退回國內返修

    更新時間
    2024-12-02 1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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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企積極性更高

    2021年22城集中供地有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參與拿地的地方民營企業較少,而國企、央企背景的企業積極性更高。

    出口商品退運海關規定

    出口退運返修


    國內出口的貨物,特別是小家電及生活小電器等電子類產品,返修率相對比較高,如果客戶用傳統的退運模式退運到工廠檢測維修的話,那么需要面臨海關,商檢,稅務等多道繁瑣手續,同時在時效上也比較長,不僅耽誤了產品返修的時間,也給貨主或工廠帶來了不少的工作負擔。


    一、退運貨物需提交的單證 


      1、原進、出口報關單;  


     2、原進、出口裝箱單;  


     3、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4、企業關于貨物退運的情況說明(說明退運原因等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運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退運貨物,還應提交國稅部門出具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的證明;  


     6、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二、辦理退運條件   以下監管方式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可適用于退運貨物:   代碼 名稱 代碼 名稱   0110 一般貿易 0130 易貨貿易   0139 旅游購物商品 1523 租賃貿易   1616 寄售貸銷 2025 2225 合資合作設備 外資設備物品   1831 外匯免稅商品 3010 貨樣廣告品   3339 其他進出口免費 3410 承包工程進口   3422 對外承包出口 3511 無償援助   3612 捐贈物資 4019 邊境小額   4039 對臺小額 9739 其他貿易 三、相關退運規定及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二)海關總署關于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三)海關總署關于對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四)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海關監管方式名稱及代碼對照表”的通知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按照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   (七)綜合統計司關于1999年修訂部分海關統計指標的通知 


      (八)關稅征管司關于承包工程退運貨物征稅問題的批復 四、其他說明   (一)報關單貿易方式填報“退運貨物”(4561); 


      (二)在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中填寫原進(出)口報關單號,備注欄內填寫退運原因;   (三)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貨物,其征免性質填報“其他法定”(299),征免規定填報“全免”;其他原因造成的退運,征免性質填報“一般征稅”(101),征免規定填報“照章”;  


     (四)申請退運的貨物,應當與原進(出)報關單的商品項一一對應,并詳細申報其名稱、規格、型號;  


     (五)退運進口報關單原產國填報“中國”(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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