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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運貨物還要繳進口稅嗎

    更新時間
    2024-12-05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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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出入口退運貨品應予征繳進口稅金難題,新、舊《進出口關稅條例》擁有不一樣要求。原《進出口關稅條例》(1992年4月1日起實施,2004年1月1日起廢除)第二十七條要求,因事退回的在我國出入口貨品,入境時可免稅進口稅。根據以上要求能夠 看得出,原《進出口關稅條例》針對出入口退運貨品的征免稅政策難題仍未區別詳細情況各自做出要求,只是一概要求為“因事退回的出入口貨品免稅進口稅”,對于什么狀況下的退運入境貨品歸屬于“因事退回”,徹底由中國海關依據詳細情況自主評定。因為以上要求過度含糊,“因事”這一標準欠缺確立評定規范,范疇無法定義,導致中國海關行政執法程序過大,稽查統一性無法確保。

    為統一、標準中國海關稽查個人行為及其充足確保繳稅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利,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出口關稅條例》參考《京都公約》的有關條文,限制了未予征繳進口稅的出入口退運貨品的實際范疇。《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要求:出入口貨品因質量或是規格型號緣故退運入境的,不征繳進口稅。這兒常說的“因質量或是規格型號緣故”是強調口貨品自身存有的品質缺點或是貨品的規格型號、型號規格、成分、成份及其性能參數或指標值等,與交易雙方在買賣合同書或是相關協議書中對貨品質量或規格型號所承諾的規范和規定不符合。依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要求,僅有因以上緣故退運入境的貨品,在進口階段才不征繳稅金;因別的緣故造成 退運的貨品(包含前文實例涉及情況),照章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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